“我在家排行老四,邻居都叫我四姐,怎么就不能叫‘四姐’了?”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四姐手撕兔”经营者刘四姐(50岁)至今仍觉得委屈。2025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其“四姐”字样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将她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刘四姐随即反诉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2026年年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姐手撕兔”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纠纷源于十多年前。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
同在2016年,刘四姐开始推车售卖手撕兔,因家中排行老四得名。2017年,她注册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在门头、店招、价目表等处使用“四姐”字样。2025年,扬州公司起诉,称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权。
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高新法院从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商品服务类别不类似。 “四姐手撕兔”主营手撕兔制品,消费者下单后现场烤制、手撕、打包,属于熟食制售;而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住宿”对应火锅堂食。两者在内容、方式和消费对象上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第二,“四姐”商标显著性较弱。 在川渝地区,“某姐”“某哥”是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四姐”并非独创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弱,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
第三,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四姐”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使用,未能建立稳定指向其单一来源的联系。被告使用在与火锅店有明显区别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关联。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同时,因原告系依法行使权利,主观无恶意,对刘四姐的反诉请求亦予驳回。
成都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董淼指出,商标法保护的是将标识打造成知名品牌的商誉,而非文字本身。在川渝地区,使用亲缘称谓命名店铺是常见传统,此类标识固有显著性弱,不应过宽保护,否则可能妨碍他人正当使用。
但这并非意味着该类商标永无保护。若经长期使用建立了商标与来源的稳定联系(即获得“第二含义”),权利人仍可主张相应专用权。保护边界是动态的,随市场认知和使用状态调整。
本案裁判回归商标法本意——以“混淆可能性”为侵权认定核心,结合商标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地域商业传统等因素,精准界定保护范围。既依法保护注册人权益,也避免过宽挤压市场正当使用空间。
判决后,刘四姐更新了招牌和装潢,继续经营。“案子赢了,但取名还是得留点心。”这句话道出不少小微经营者的心声。商标权保护有边界,显著性越弱,范围越窄;无混淆,即无侵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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