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当下,如何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一直是司法实践探索的重点。2026年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涉“同仁堂”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生动注脚。某按摩店因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进行宣传经营,在收到权利人律师函后仍持续侵权,最终被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同仁堂”作为承载三百余年历史的中医药品牌,2006年被商务部认证为首批“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积淀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某集团公司作为“同仁堂”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医疗诊所等类别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某集团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一家推拿按摩店在其线下门店及网络平台中,毫无顾忌地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出品”“同仁堂”字样及图文标识,以此招揽顾客、推广服务。这不仅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按摩店与百年老字号存在关联,更本质上是无偿利用他人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为自己牟利。
更值得关注的是,权利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于2023年3月30日向该按摩店正式寄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并要求停止。然而,这一警告并未引起侵权方的重视。该按摩店签收函件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在原渠道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这种“明知故犯”的姿态,成为后续法院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的关键事实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点之一是如何核定侵权获利,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某集团公司主张该按摩店侵权时间长、获利数额大,但如何从有限的在案证据中精准计算出赔偿基数,考验着裁判者的智慧。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仅涉诉店铺在某一网络平台的两年间,交易额便已达到681224.45元。这个数字呈现的仅是线上渠道的交易流水,而按摩服务行业有其特殊性——即大量交易仍发生在线下。
为了让赔偿基数更趋近于真实的侵权获利,法院创新性地引入多维度行业数据进行综合测算。法院参考了2023年按摩足疗行业交易额的线上化率7.3%,以此来倒推涉诉店铺的总体交易规模;同时引入按摩店通常的利润率40%,以及按摩足疗行业中品牌因素对用户消费选择的影响度17.2%这两个关键参数。经过严谨计算,法院最终得出该按摩店的侵权获利不应低于642030.72元。这一数字不再是一个笼统的估算,而是有着明确公式支撑的合理结论,并据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有了赔偿基数,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适用几倍赔偿,需要严格对照法定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同时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条件。
本案中,法院首先认定按摩店具有明显的“故意”。涉案商标知名度极高,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对其有所避让,然而该店不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更是在2023年3月30日签收律师函、接到明确的权利主张之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这种对权利人警告置若罔闻、对法律风险毫无忌惮的行为,使其主观恶意变得极为突出。
其次,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贯穿了权利人发函前后的整个期间;侵权获利数额巨大,仅测算出的基数就已超过64万元;同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使得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权利人商誉造成了持续性的损害与攀附。
基于以上判断,法院认为某按摩店恶意实施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完全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在倍数确定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其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获利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认为权利人主张的2倍赔偿并无不合理之处。据此计算出的赔偿总额,已远远超出某集团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部分,因此法院对150万元的诉请金额予以全额支持。此外,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未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典型价值,在于它清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完整逻辑链:从侵权故意到情节严重,从精细化核定获利基数到综合裁量赔偿倍数,每一步都有条不紊地构筑起对恶意侵权的惩戒体系。该案一审判决已于其后生效,为依法保护中华老字号品牌、遏制“搭便车”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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