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总说侵权视频是用户自己上传的,“与我无关”。
>但海淀法院最近的一纸判决,击穿了这种说法:
>放在首页推荐、登上热榜的视频,平台说“不知道”?法院不信。
B剧是某平台独播的热门电视剧,播出期间全网关注度极高。就在剧集热播的时候,一家配音平台上也“热闹”了起来——大量用户上传了和B剧相关的侵权视频,有直接放原声片段的,也有拿原声拿来配音“二创”的。
更关键的是,这家配音平台非但没有制止,反而主动对这些侵权视频做了动作:挂上“热门”标签、登上推荐榜单,甚至放进专题页推荐。侵权视频被平台一路“加推”,播放量飙升,衍生数量惊人。
版权方忍不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
面对被告的说辞——“视频都是用户上传的,跟我有什么关系?”法院用四项事实回应了这件事。
事实一:热播期+高知名度,平台无法忽视
B剧首轮播出期间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视频的传播时间正值B剧的热播期间,平台对这样一部大热剧不可能不知情。
事实二:侵权视频就在最显眼的位置
被诉视频位于平台多个版块、榜单的显著位置,包括“影视混剪”栏目首位、推荐榜前列,并且播放量极高。法院认为,平台不存在“难以知晓”的可能性。
事实三:标签里直接写着剧名和角色名
上百条侵权视频的标签中,直接包含了B剧名称或主要角色名称。平台用简单的技术手段(如关键词搜索)即可快速查找、定位到这些侵权内容,无需复杂的人工审核。
事实四:平台采取了措施,但“不够管”
平台确实做了一些动作,比如删除了部分视频。但法院发现,涉案侵权视频的衍生次数达到49934次;位于“影视混剪”栏目首位和前列的视频,播放量分别达到60.3万次和30.3万次;侵权视频可以通过榜单、标签、专辑等多种途径持续传播。更关键的是,对于重复、反复实施侵权的用户,平台一直没有采取封禁账号等有效处理措施。
法院综合以上四项事实后认定:平台“应当知道”配音平台中存在侵权行为,但未尽到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共210万元。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所有内容平台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
海淀法院在“法官说法”部分明确指出:本案结合电视剧的热播属性、配音平台的商业模式、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对平台注意义务边界和必要措施认定规则进行了厘清,精准回应了平台责任认定难的实践需求。
通俗翻译一下——对于平台来说,至少要守住三条底线:
1.热播期间别“装睡”: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就不能袖手旁观。首页推荐、“热榜”上的视频你说“不知道”,法院不信。
2.措施要“必要”,别只做表面功夫:删除几条视频远远不够。榜单在哪?侵权内容是否还存在?重复侵权怎么管?所有技术能做到的事情,都要做到位。
3.别用“推荐”给侵权内容引流:本案里最“砸实”的事实,就是平台把侵权内容送上热榜专题。主动导流的后果,比用户自己上传严重得多。
这个判例的精神,也体现在其他相似案件中。某平台的一名用户持续4个月上传同一热播剧集的侵权内容,原告两个月内发出20多次投诉,要求封禁该账号。平台只是删一次、等用户再传一次、权利人再投诉一次……法院认定仅采取删除措施而未封禁账号,不足以制止重复侵权,平台仍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如果你在做内容平台:这个案子不是在否定配音类或二创类平台的业态价值。法院的态度是“规范方向,而非一棍子打死”。平台要做的是完善版权治理机制:建立主动巡查制度,让技术“跑”起来;遇到重复侵权,该封号就封号;热播剧期间,提前建立“重点保护清单”——别等收到律师函才想起来处理。
如果你是喜欢配音“二创”的创作者:用影视剧原声配音,本身不是原罪;但请记住两条:一是注明出处,不要刻意伪装成原创者;二是不要让侵权衍生视频淹没正版的正常观看窗口。做到以上两点,至少避免因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海淀法院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内容平台不能把自己的责任,都推到“用户上传”四个字上。
当侵权视频被推送到首页、登上热榜、获得数十万的播放量时,平台说“我不知道”——这不是客观陈述,而是推卸责任。
200万的经济赔偿+10万合理开支,二审已生效。这个数字传递的信号是:放任侵权还为虎作伥的时代,靠“二创流量换泡沫估值”的生意经,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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