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重复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在多次因侵权被诉后,仍通过控制多家关联公司、以“德高缤纷”名义继续生产销售瓷砖胶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其连带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4万余元。
本案原告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系国内建材领域知名企业,其“德高”商标及字号在防水、瓷砖胶等家装材料市场享有极高声誉,先后荣获“十大国际品牌”、“绿色产品”等多项荣誉。
被告包括锐某五金店、佛山漫某公司等8名主体,涉及东莞、揭阳、惠州等多地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为吴某某。审理法院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并非德高公司与被告之间的首次交锋。
自2019年起,锐某五金店及深圳漫某公司、中山漫某公司、佛山漫某公司就已多次因侵犯德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调解或判决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然而,前述经营者并未从过往的诉讼中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玩起了“躲猫猫”的把戏。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持有“德高缤纷”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一抗辩思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侵权者往往试图以拥有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其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细致分析:
1、关于标识近似性的认定:
法院将“德高缤纷”标识与德高公司的“德高”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认定二者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瓷砖胶等相同商品类别上。虽然被告辩称其持有“德高缤纷”商标,但法院指出,被告的实际使用方式已超出规范使用范畴,属于典型的攀附商誉行为。
2、关于重复侵权的认定: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法院查明,包括吴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告在前案调解或判决生效后,明知自身负有避让义务,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复侵权”。这一认定成为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前提。
3、关于主观恶意的认定:
法院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吴某某通过控制多家关联公司,以分散经营模式掩盖侵权实质;在诉讼期间变更经营者,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充分表明,被告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属于“明知故犯”且“屡罚不改”。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手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隐蔽性:侵权者通过注册“德高缤纷”等含有“德高”字样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时超出商标核定范围,或者将多个商标组合使用,以达到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目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基于上述认定,白云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锐某五金店、佛山漫某公司等八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4万余元,并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承办法官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正是为了遏制“好了伤疤忘了痛”的恶意侵权行为。本案中,侵权者试图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分散经营的方式来掩盖重复侵权的实质,但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揪出了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并让其付出比首次侵权更为沉重的代价。
这不仅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侵权必惩、惩而不改必重罚”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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