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0万到219万,体育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2026-04-22   |   发布于:赛立信

2026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季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50万元的赔偿判决,改判季某赔偿亚玛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9万余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部分适用了顶格五倍。

这一改判结果迅速引发业内关注,也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清晰范本。


案件原由

本案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体育用品集团,旗下拥有始祖鸟、萨洛蒙、威尔胜等众多高端品牌。被告季某实际经营一家公司,曾与亚玛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图片来源:Amer Sports China 官网


时间回到2018年,亚玛芬公司与季某经营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季某负责销毁亚玛芬公司旗下的瑕疵品及过季商品。

对于品牌方而言,瑕疵品一旦流入市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会严重冲击品牌声誉,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销毁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季某并未依约履行销毁义务。从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近两年时间内,他通过隐蔽渠道擅自对外销售本应销毁的商品,非法获利41.8万余元。与此同时,他还向亚玛芬公司出具虚假销毁证明,骗取销毁费用。

亚玛芬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随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但赔偿有限

一审法院认定季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亚玛芬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但亚玛芬公司认为,季某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非法获利数额较大,5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两大争议焦点的突破

案件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


销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季某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均为亚玛芬公司生产的正品,并非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人对已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其商标权即告用尽,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后续流通。

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指出:涉案商品虽为正品,但属于“本应销毁的瑕疵品或过季商品”,权利人已明确将其排除在流通渠道之外。擅自销售此类商品,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院进一步阐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商品已“合法”投入市场,而本案中的瑕疵品和过季商品从未被允许进入市场流通,权利人明确要求予以销毁,故商标权人的权利并未“用尽”。这一认定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即使是正品,若违背权利人意愿投入市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侵权获利确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季某的主观恶意明显:其明知涉案商品不得流入市场,仍通过出具虚假销毁证明等方式系统性掩盖真相,侵权持续时间长达近两年,手段隐蔽,获利数额较大。上述事实同时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法院采用了刑事侦查阶段查明的侵权获利数额418,414元,并决定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经计算,惩罚性赔偿部分为2,092,070元,加上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赔偿总额跃升至约219万元。

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季某赔偿亚玛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9万余元。


案件启示

回顾本案,从2018年的委托销毁协议,到2020年侵权行为暴露,再到2026年二审改判,前后历时近八年。

这起案件的改判意义不仅在于赔偿金额从50万跃升至219万,更在于它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恶意侵犯商标权的代价正在变得前所未有的高昂。

对于品牌方而言,本案提醒其在委托第三方销毁瑕疵品时,应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同时民刑交叉的维权路径值得重视。对于受托方而言,擅自将本应销毁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不仅面临高额民事赔偿,还可能涉及刑事追诉。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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