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只用了“几秒钟”,就不算侵权?
>法院说:能替代正版观看,就算侵权。
2020年东京奥运会期间,某平台把央视播出的比赛画面截成GIF动图和截图,放在自己网站上。
涉及41场比赛,全是夺冠、精彩瞬间。
200多万人次观看。
赛事是2020年的,判决是2025年作出的。
被告赔了108万。
这个案子,至今仍是体育赛事碎片化传播侵权的标杆判例。
被告辩称
每个GIF只有几秒,占整场比赛比例极小
属于“为报道新闻”的合理使用
法院没有接受。
核心逻辑:不看比例,看“替代效应”。
法院认定
这些GIF虽然短,但全是比赛的高光时刻(进球、夺冠、关键判罚)。
用户刷完这些GIF,基本就不再需要去看完整赛事回放了。
→对正版赛事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果。
>裁判要旨:
即便使用的画面时长占比极小,但如果浓缩了核心看点,足以让用户获得完整的观赏体验,就构成侵权。
给专业人士的提醒
“替代效应”的认定标准包括:
①是否选取了赛事的关键环节/高光时刻
②碎片化内容的集合是否覆盖了比赛的主要看点
③用户是否因此减少了对正版内容的消费需求
这个数字不是拍脑袋定的。法院逐项核算:
为什么广播组织权单独算?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从“无线广播”扩展到“有线、卫星及网络传播”。被告截取央视节目画面传播,侵犯了央视作为广播组织的转播权。
为什么判这么高?
法院考虑了主观恶意:
明知故犯+大规模传播+赛事时效性强→高额赔偿
你可能想问:我又不是做GIF的,关我什么事?
别急,另一个案子也是同一时期判的。
某平台收到版权方投诉:有人在其平台上直播盗播比赛。
平台的处理方式:让那个直播间“黑屏一分钟”,然后恢复。
法院认定
>这叫“采取的措施明显不足以制止侵权”。
>平台在有能力主动发现、及时下架的情况下,只做表面功夫,构成帮助侵权。
对热门体育赛事,平台要负“更高注意义务”:
一句话总结:平台不能“假装在管”。光“应付一下”,一样要赔钱。
如果你做内容(公众号、短视频、网站):
如果你是平台运营方:
如果你是企业法务:
108万,买一个行业共识:
奥运夺冠的每一帧,都有价。碎片化,不是侵权的护身符。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
体育赛事,正是新兴技术的集大成者。
规则清晰了,创新才跑得快。
尊重版权,才能看到更多好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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