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张网图=2500元赔偿:小红书博主维权案给电商从业者的警示
2026-03-11   |   发布于:赛立信

2026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拼多多平台某店铺经营者李某因擅自使用小红书博主“不加奶和冷萃”的21幅美术作品,被判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这起“随意搬用网图”引发的诉讼,为电商行业敲响了知识产权合规的警钟。

一、案情回溯:从“原创博主”到“侵权被告”

原告张某系“不加奶和冷萃”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运营着小红书同名账号。该账号坐拥4.9万粉丝,作品累计获赞与收藏量高达37.1万,长期持续发布系列原创美术作品,在插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4年12月,张某发现被告李某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中,售卖的鼠标垫商品擅自使用了21幅与其“不加奶和冷萃”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经调查核实,这些图片被直接用于商品宣传展示,且未获得任何授权。张某遂对侵权情况进行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要旨:网图使用不可“随意搬用”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作品性质的认定。“不加奶和冷萃”系列美术作品设计独特、富有美感,凝聚了创作者的独立构思,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表达,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权属证据的审查。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证明等证据。在被告李某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张某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权属证明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判定。经比对,被诉商品图片与原告作品完全一致,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用于鼠标垫商品宣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三、赔偿考量: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酌定赔偿2500元:

作品知名度与市场价值。原告账号拥有4.9万粉丝,作品累计获赞与收藏达37.1万,说明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规模。被告擅自使用21幅作品,数量较多,且用于商品销售宣传,具有明显商业目的。

被告的主观过错。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李某应当知道使用他人作品需获得授权,却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失。

维权合理开支。法院将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补偿。

四、行业警示:电商经营的合规边界

本案虽赔偿金额不高,但释放的司法信号十分明确:网图并非“免费午餐”,随意搬用可能引发诉讼风险。法官特别提醒,电商经营者切勿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应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获取图片使用权:

正版授权渠道。 与著作权人直接协商取得授权,或通过正版图库、素材库购买使用权。

自主原创。 鼓励企业培养自有设计团队,创作原创视觉内容,从根本上规避侵权风险。

合理审查义务。 对于外包设计或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及经营者应建立审核机制,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或来源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作为小红书平台的原创博主,其作品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和较高的粉丝黏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作品”。在内容电商蓬勃发展的当下,原创插画、设计图案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尊重原创、合规经营已成为电商平台参与者的必修课。

从21幅网图到2500元赔偿,这起案件再次证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拿来主义”成本高昂。电商经营者唯有树立版权意识,建立合规机制,方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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