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低价日卡”“1元追剧”充斥电商搜索页,我们以为薅的是平台羊毛,殊不知被割的正是内容产业的根基。近日,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胡某分时租赁影视VIP账号案一审落槌,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本案看似只是“小商家”赚差价,实则掀开了平台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遮羞布”:账号共享与商业模式盗用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本文结合判决要旨,拆解三道关键命题:分时出租为何违法?平台注意义务如何分层?用户“薅羊毛”为何也可能踩雷?
原告公司旗下影视终端设备自带内容矩阵,用户需付费开通VIP才能解锁4K、杜比、首播剧等权益。2023年起,被告胡某在三家电商平台同步上架“视频VIP账号日卡/月卡”,标价远低于官方定价:日卡5元、月卡25元、年卡198元(官方218元)。交易流程极为隐蔽:
1. 买家下单后,胡某通过聊天工具发送二维码;
2. 买家使用原告终端“扫码登录”即可共享账号;
3. 同一账号被设置为最多同时4台设备在线,循环出售给不同买家。
半年间,胡某累计成交1.2万单,非法获利18.7万元。原告监控发现异常登录IP激增,遂固定证据并起诉,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
1. 权利基础:原告对VIP账号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法院首先明确,原告通过自制、采购、分账等方式获得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付费VIP”作为核心商业模式,该模式产生的“付费流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的竞争性财产权益。
2. 行为定性:分时出租=“变相破坏技术措施”+“分流交易机会”
(1)技术措施层面:原告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赠与、租用、转让、共享”,并在登录环节同时验证“账号+设备码+IP地址”。胡某通过远程扫码、多设备同时在线,实质规避了原告为防止多用户共用而设置的技术措施,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
(2)竞争秩序层面:胡某以低价分流原告潜在付费用户,直接削弱原告再投资能力,破坏“内容—付费—再生产”闭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制的“悖诚实信用+扰乱市场”。
3. 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平台连带
因胡某拒绝提供完整账簿,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侵权获利18.7万元”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合计37.4万元;涉案电商平台因未及时下架,被判决对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1. “家庭共享”与“商业分时”仅隔一层窗户纸
原告自身提供了“家庭账号”功能,同一VIP可添加4个子账号,但仅限“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法院指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开放”。若只是朋友、家人之间偶尔共用,属于合理范围;一旦标价出售,即跨越红线。
2. 平台“通知-删除”义务并非万能挡箭牌
电商抗辩称“涉案商品标题未含官方商标,平台无从识别”。但法官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关键词模糊比对”证据:标题使用“某终端VIP”“扫码直连”等暗示性词汇,平台只需简单搜索即可发现。未来平台若继续以“不知情”推诿,将面临更高比例的连带赔偿。
3. 用户“薅羊毛”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服务侵害知识产权,仍通过下单、传播等方式提供帮助的,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买家在评价区晒出“扫码教程”,即符合“教唆”要件,权利人可追究其部分赔偿责任。
1. 技术端:动态令牌及区块链存证
已有平台尝试“观看行为上链”,把每一次扫码登录生成哈希值写入司法链,后续维权可直接作为电子证据,节约取证成本。
2. 规则端:更新用户协议中的“惩罚性违约金”
在协议中约定“一旦检测到异常多地登录,平台可按照VIP年费10倍计收违约金”,通过合同债权锁定高额赔偿,降低刑事立案门槛。
3. 政策端:建立“分时租赁”关键词库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把“日卡、周卡、扫码、直连”等纳入平台监测词库,触发即审核,变“事后投诉”为“事前拦截”。
影视终端的一枚VIP二维码,背后连接的是编剧、导演、宣发、技术、运营整条产业链的生计。分时租赁看似“让利于民”,实则让创作者拿不到应有的回报,最终萎缩的是我们共同的文化视野。判决落槌不是终点,而是提醒:平台、商家、消费者都是内容生态的“合伙人”,唯有把知识产权保护从“判决书中”搬到“日常每一次下单、每一次扫码”之前,才能真正守住创新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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