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变“侵权”,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8万!
2026-01-26   |   发布于:赛立信

一场代加工协议与商标授权的终结,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品牌保护之战,让本是合作伙伴的双方对薄公堂。

因合作结束后继续使用双灯商标,江苏省如皋市某纸品包装厂及其经营者、以及关联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品牌方——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


从合作到对簿:品牌保护的博弈


“双灯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并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底,双灯公司与涉事包装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商标临时授权书。然而合作不到一年,双灯公司因经营调整通知终止合同,商标授权随之失效。


此后,张某军控制的贸易公司仍继续与双灯公司保持业务往来,甚至向该公司经销商采购双灯卫生纸。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在贸易公司仓库查获假冒双灯产品,张某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立案调查。其妻张某钰在接受询问时坦言,因双灯公司欠款未结,二人便私自生产双灯品牌纸品对外销售。


2023年底,张某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认罪认罚获缓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落定后,双灯公司随即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索赔300万元。


二审落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说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包装厂、被告张某军、被告张某钰构成共同侵权,判赔55万元。


双灯公司认为赔偿不足,且未将贸易公司列为共同责任主体、未适用惩罚性赔偿,遂提起上诉。


被告方亦上诉主张,侵权行为由被告张某军个人实施,包装厂与被告张某钰未参与,且已受刑事处罚,民事赔偿过高。


南通中院经审理指出,被告张某军、被告张某钰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控制两家实体分工协作,系统性实施侵权,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四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赔偿数额上,法院强调,被告曾为授权代工厂,熟知双灯品牌知名度,却在授权终止后持续仿冒生产,主观恶意明显;依据其自认的生产销售数据,侵权时长超一年、销售金额逾百万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综合全案,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基础上,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经济损失56万余元,另支持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合计58万余元。


司法阐释:惩罚性赔偿的双重功能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弥补补偿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震慑力的不足。其适用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为牟利持续实施规模化侵权,完全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该案亦是南通中院首次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示范案例,判决不仅明确了该类赔偿的司法认定标准,也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为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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