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动VS脉动,一场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三权交织的攻防战
2025-12-22   |   发布于:赛立信

一场持续数年的商战拉锯战,近日迎来关键分晓。

“酷动KUDONG”商标获最高法维持有效后,小洋人集团在与达能公司的又一轮交锋中再传捷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认定达能公司所有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691222.6)与既有设计组合相比“不存在明显区别”,维持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这也意味着,这场围绕一瓶饮料的“包装—商标—专利”多维对抗,正逐步走向终局。


01一瓶饮料引发的“三线战役”

纠纷始于2021年底。


达能公司认为小洋人推出的“酷动”维生素饮料,与其旗下“脉动”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作为反击,小洋人集团一方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反诉达能,另一方面则于2024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主张达能公司所有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一场原本局限于包装相似性的争议,迅速升级为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三线法律战”


02“酷动”商标何以屹立不倒?

在商标战场上,达能公司主张“酷动”与其“脉动”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诉讼。

然而,四轮攻防之后,“酷动”商标仍屹立不倒。

法院一致认定,“酷动”与“脉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03一瓶一贴,拼不出“明显区别”

本次专利无效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达能的瓶子外观设计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明显区别”

小洋人集团在无效程序中提交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一份早于达能专利的瓶子外观设计以及一份标贴设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采纳同一观点:

达能专利瓶体形状与小洋人集团提供的产品外观证据“完全相同”

标贴设计与小洋人集团提供的产品外观证据相比,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在瓶体与标贴均有较大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此类组合不足以产生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即便瓶体与标贴可以组合,这种组合如未带来显著变化,则无法满足专利授权条件。”判决书中这一认定,为类似“设计拼贴”类专利申请划下清晰司法红线。


04巨头较量背后的启示

本案虽为两家企业的商业纠纷,但其判决对快消品行业的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策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方面,它再次明确:商标近似性判断需综合考虑音、形、义与整体视觉效果,并非局部相似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也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作出重要阐释——简单的现有设计元素组合,如未产生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则难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有知识产权专家评论指出,此类“组合型设计”在饮料、包装等行业颇为常见,本次判决将促使企业在产品开发中更注重设计的原创性与整体性,避免落入“拼贴式创新”的陷阱。从“酷动”商标守卫成功,到击穿达能外观专利,小洋人集团在这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多维对抗中,展现出本土企业对法律规则的成熟运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案的裁判,也清晰传递出中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依法保护创新,也要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理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唯有真正的创新与规范的操作,才能行稳致远。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李智毅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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