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斯美公司”)与食尚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食尚客公司在肉松类商品上使用“味斯美 Weisimei”图形系列商标,超出了其核定使用范围,构成对味斯美公司“味斯美 WITHM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食尚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味斯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案因涉及食品行业常见的商标使用边界问题,且涉事企业在肉松领域均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因而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两家企业虽均持有“味斯美”相关商标,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本质区别。
原告味斯美公司作为一家集肉松研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食品企业,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松、肉制品”等商品,经过多年市场培育,“味斯美”品牌在肉松领域已建立起一定的品牌声誉。
2024年5月,味斯美公司发现食尚客公司在其经营的“味斯美食品官方旗舰店”中销售名为“海苔酥脆松”“原味肉末豆粉松”等产品。
相关商品配料显示其主要成分为豌豆粉,并含有猪肉、鸡肉等肉类原料,此外,该店铺页面中一度使用了味斯美公司“肉松小贝海苔酥脆松”的宣传视频。
根据赛立信市场诉讼策略挖掘数据库得知,食尚客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肉制品、豆制品等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涉案的“味斯美”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诉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味斯美公司曾提出异议,但商标主管部门认为双方商标所涉商品在功能、渠道等方面不构成类似,故准予注册。
在与被告公司沟通整改与平台投诉未果后,味斯美公司遂将食尚客公司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食尚客公司辩称:
1.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诉商品应属第30类豆粉范畴,被告公司产品系预制植物性食品,未超出其商标核定范围,不构成混淆。
2.原告公司味斯美公司部分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具有恶意,被告网店中出现的视频为平台自动推送,其发现后已立即处理,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商标主管部门已对双方商标共存作出审查结论,若各自规范使用则不会引发权利冲突,故对食尚客公司关于恶意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肉松质量通则》的规定,被诉商品应属肉松类产品,食尚客公司在肉松商品上使用被诉商标,构成对味斯美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不过,法院未支持味斯美公司关于网店名称侵权的诉求,认为食尚客公司系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开设店铺,该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食尚客公司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法官明确指出,商品类似性的判断应立足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考量商品的物理属性与社会属性。
尽管被诉商品主要成分为豌豆粉,但其商品名称未体现“豆粉”属性,且含有畜禽肉类成分,形态与肉粉松相似。结合成分、功能、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多方面因素,应认定其属于肉松类商品。
被告食尚客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味斯美公司的肉松宣传视频,这从侧面反映其主观上意图引导消费者将被诉商品认知为肉松,客观上加大了混淆可能性。因此,食尚客公司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福建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李智毅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赛立信研究集团 2017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 sm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10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