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小黄人”形象,顶格惩罚性判罚500万元!
2025-07-07   |   发布于:赛立信

“小黄人”大眼萌,经典卡通形象“小黄人”,出自环球公司制作《神偷奶爸》系列动画电影,因其呆萌的胶囊造型、蓝色工装和大眼睛风靡全球,受到各国影迷青睐。




2017年5月,环球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授权给环球影画公司使用,后发现市场上有出现‘小黄人’形象的饮料产品,遂引发一场判赔高达500万元的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案件一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辩称:


1.小黄人缺乏独创性,环球影画公司只有使用授权,并不享有其著作权。

2.被诉侵权产品是饮料食品,与环球影画公司作品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另外两被告,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则共同辩称:


他们作为被诉产品的商标授权方,二者并未实施任何使用、复制涉案小黄人作品的被诉侵权行为,遂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抗辩遭法院驳回。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定:


1.“小黄人”形象具有独特艺术美感,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诉饮品上的形象虽略有改动,但高度复制了“小黄人”的核心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沧州千尺雪公司直接侵犯了复制权和发行权,旺仔集团、泰牛公司与侵权方存在紧密利益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顶格判罚:惩罚性赔偿亮剑


法院特别指出,此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在于,“小黄人”形象具有全球极高知名度与巨大商业价值;沧州千尺雪等侵权规模庞大、情节严重;且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考虑后,法院顶格判决主要侵权方连带赔偿5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00万元的高额赔偿不仅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对国际知名IP的强有力保护,更清晰传递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保护创新创作的市场信号,对规范衍生品市场秩序具有标杆意义。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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