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权利人持有域外注册商标,若以此为基础实施损害国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将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典型案件,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蒋某及其全资持有的香港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通过对行为目的与损害后果的深入剖析,清晰勾勒了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路径,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商标使用引争端
原告公司自2016年8月成立起,主营防护口罩产品,并在防尘口罩上持续使用“图形+DOC”标识,经多年推广销售,该标识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知名度,并与自己公司建立了稳定联系。
被告蒋某全资控制的香港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20年至2021年间,蒋某曾与原告公司进行口罩交易并促成其商业合作。
2020年12月,被告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DOC+Care”商标,并于次年4月获准用于第10类医用防护口罩等商品。
自2021年5月起,蒋某及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在欧盟未注册涉案标识或“+DOC”标识却仍使用为由,声称其侵犯“DOC+Care”商标权,相继采取多项行动:向原告公司发送律师函、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发起投诉、致函其德国经销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原告公司认为,对方在明知其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凭借抢注的欧盟商标发起权利争议,严重扰乱其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蒋某及被告公司承认实施了被诉行为,但辩称其依据合法取得的欧盟商标权行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穿透表象定性质
虹口法院一审认为:发送律师函及向监管部门举报(未被立案)未直接导致原告公司销售渠道及出口利益受损;但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投诉及向德国经销商发函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赔偿50万元。
蒋某及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该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核心裁判依据
本案二审审判长阐释了裁判要点:
1、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涉港及涉外因素,属涉外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被诉行为主要针对国内企业,核心竞争利益冲突及主要行为地(如阿里巴巴国际站设立地)在中国境内,且双方事后协议选择中国法,故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行为性质认定: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域外商标权本身不构成国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然抗辩。
经法院查明,本案焦点不在于欧盟商标效力,而在于其注册及行使行为的正当性。
中欧法律均认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属恶意注册,即使该商标在注册地有效,若以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被告蒋某在与原告公司交易中早已知悉涉案标识,仍抢注并据此发起投诉等行动,主观恶意明显,行为不正当并造成客观损害,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通过分析行为目的及后果,将域外商标抢注与国内不正当竞争相关联,为国内企业应对海外恶意抢注及反向施压提供了司法救济方案,在尊重商标地域性原则的同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规制跨境恶意行为,展现了司法对全球化贸易中复杂知识产权问题的适应力。
明确将经销商在域外抢注原权利人商标定性为“恶意抢注”,并认定其后续滥用侵权警告(如发函、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将“滥用知识产权”纳入规制范畴,体现了司法对商标权行使边界的严格限定。
判决未仅凭“权利外观”认定警告合法,而是穿透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损害后果,对滥用法律程序的行为进行规制。
这种“穿透式”审查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打击投机”的核心价值,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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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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