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业合作是推动发展重要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因商业合作原因造成商标侵权的现象很常见。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双方缔结商业合作,最后却因明显超出合作的范畴使用商标而被诉侵权的案件。
案件缘由
启德环球公司是一家教育机构,旗下的启德教育、启德留学、启德学游、启德学府等品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8年7月,启德环球公司经受让获得‘启德教育’商标及图,成为该商标持有人。
2020年,启德公司与从事教育培训的同行业一飞公司的员工徐某达成招生代表合作,约定徐某在培训的众多学生中挑选有出国意向的学生,推荐给广东启德公司,广东启德公司则提供留学项目招生宣传资料。
2021年启德公司发现,一飞公司在与其学员签订的《一飞小语种学员就读协议》、对外宣传材料、室内装饰以及工作人员名片上均使用了与‘启德教育’完全相同的标识。
启德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一飞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启德公司表示,自身与一飞公司员工的合作,是属于同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并不代表与一飞公司有合作,并且也并未授权徐某对外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因此,一飞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一飞公司则辩称,自身与原告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涉案学员就读协议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原告公司允许被告公司合法正常使用的行为。
在合作过程中,为方便宣传,原告公司的福州分公司曾将涉案商标发送给一飞公司,主动要求被告公司使用该商标,对外形成一种双方合作融洽的印象。
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经审理后认为:
1、被告公司员工徐某虽然出示与原告公司合作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及‘启德教育’商标的相关使用,但未能提供原告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公司在总体上授权一飞公司使用涉案商标。
2、被告公司还提出,其员工徐某与原告公司达成招生代表合作,原告公司提供给徐某使用启德教育的招生宣传资料系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原告公司与徐某自然人的合作,并不等于被告公司就由此获得了随意使用原告公司涉案商标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小语种培训的场所和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商业合作范围,确系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一飞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一飞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总结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商业合作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阶段,但假借“合作”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行为实不可取。
如果试图通过双方存在商业合作的表象,不合理使用对方商标,以达到“搭便车”、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以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目的,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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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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