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商标保护,为自身品牌的做强做大进行战略布局。
(图片来源: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的“老干妈”文字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推广,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所知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老干妈公司在市场上却发现了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有其自有的 “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则印有“老干妈味”字样,因此便以侵犯自身驰名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表示,涉案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牛头牌及图”,而“老干妈味”字体偏小,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
牛肉棒除了“老干妈味”,还有“原味”、“麻辣”、“黑胡椒”,“老干妈味”是对产品配料品牌的真实、合理描述和使用。因此其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
01
被告的涉案产品虽然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牛头牌及图”,而“老干妈味”字样则位于中部,字体偏小,即便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可分辨出此商品来源,不会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对具备显著广告效应的驰名商标而言,无混淆,仍可能侵害权利人的利益。
02
“老干妈”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任何一种口味,也不是任何一种原料,而是原告所拥有的驰名商标,被告将“老干妈味”作为一种口味,有可能导致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减弱,甚至会导致其通用名称化,属于淡化式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6500元。
宣判后,贵州永红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起商标培育,驰名商标也随之大批涌现。
而与之相对的是,那些侵权者也不会直接简单地在自己商品上标注一个与驰名商标类似的商标以混淆消费者,而是把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产品的系列名称,或者用他人驰名商标来描述自己产品,进行搭便车。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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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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