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获准注册的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不得去随意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果因改动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造成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而造成商标侵权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山东临沂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其名下拥有多项“皇明”相关商标。
皇明公司作为世界太阳能产业的领导者,年推广集热器面积300万平方米,相当于整个欧盟的总和、比北美的两倍还多,2002年3月,“皇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皇明公司的注意到市场有一款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上的标识与自己的‘皇明’商标极为相似,经过调查取证后得知,该产品的生产商同样是山东临沂市的一家公司。
经调查发现,2017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的许某成立了山东守会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太阳能及太阳能配件产品。2018年4月,许某在第11类太阳能产品上获准注册“皇咀”商标,随后将该商标转让至守会公司。
守会公司成立后,许某与妻子孟某以个人及守会公司名义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了网店,销售守会公司生产的太阳能产品。
皇明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后,将守会公司及许某、孟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在法院审理中,皇明公司提交了经公证购买的部分被控侵权产品,法院当庭进行了现场拆分对比后认为:
1
被控侵权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皇咀”标识显著改变了原商标“皇咀”的文字特征,对其拆分去掉了拼音,使用了橘红、黄色两个月牙形状与变形的“皇咀”组合,失去了原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改变了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属于对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2
被控侵权产品与皇明公司的两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对“皇咀”商标的拆分、变形等使用方式,无论是元素构成还是排列组合都与皇明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在“皇明”系列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形下,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3
皇明公司的产品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多年来一直专业经营太阳能产品的从业者,与皇明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对皇明公司的“皇明”系列商标及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认知程度应系明知,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范围广,销售量大。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确系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守会公司赔偿皇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
守会公司后不服此判决,后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皇咀”本是获准注册的商标,但却因故意加粗、放大、变形等方式来进行攀附驰名商标,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