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欧普”被侵权,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终胜诉获赔300万元!(一)
2024-07-09   |   发布于:赛立信

说起家装灯具,‘欧普’算是耳熟能详的品牌了。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欧普照明的产品涵盖家居,商照,电工,光源等领域,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照明企业。

早在2000年,欧普公司便注册了‘欧普’文字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多个图形商标,经过数十年的推广与使用,“欧普图形 ”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一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欧普自然十分关注市场可能出现的侵权产品,果然,很快欧普公司便在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发现了一家侵权自家产品商标权的企业。

经过调查得知,是一家叫做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带有“欧普特” “oupute欧普特”等标识(以下统称被诉侵权商标)的灯类产品。

欧普公司当即联系公证,对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存,并购买了一件侵权产品后,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升公司在灯类产品及经营场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很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审理。

欧普公司当庭展示了公证购买的一台欧普特充电式LED台灯,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华升公司则辩称:自己使用的商标是欧普特中英文组合商标,与欧普公司商标在结构、组成要素与读音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华升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欧普公司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所以并没有侵权原告的商标。

法院对争议商标进行对比后认为:

1. 欧普公司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是组合商标,共有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左边的灯饰图案,右边的“欧普”二字及两者下方的“OPPLE”英文,被控侵权物品上的标识从整体观察,华升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欧普公司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组合部分及组成内容不相同,被控侵权标识“OUPUTE”与“OPPLE”文字不同,华升公司标识“欧普特”中间的“普”做了字形变化,“欧普特”三字与欧普公司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中的“欧普”二字字体不相似。

2. “欧普”属于臆造词,没有特别含义,被控侵权标识中的“欧普特”亦是臆造词,不能简单的断定“欧普特”三字中具有较高显著性的是“欧普”二字。

综上所述,华升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欧普公司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对两者加以区分,故对欧普公司主张华升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欧普公司负担。

对于这样的判决,欧普公司自然不会接受,当即表示进行上诉。

结论: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欧普公司的败诉,关键点便是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如果欧普公司在起诉前,能够进行一次相关公众的市场调研,证明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是否能够区分两者,以此作为有力证据,对于二审的审理将会有极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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