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微信’非彼‘微信’,搭‘微信’便车,深圳一公司被判赔腾讯公司1000万元!
2024-07-04   |   发布于:赛立信

提到‘微信’,相信绝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即时通讯的‘微信’聊天工具,这也彰显了‘微信’的巨大市场影响力。


但正因如此,总有一些商家企图以‘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殊不知这样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往往适得其反。


深圳一家企业,便因在企业名称中用“微信”字样,被‘微信’商标的持有者腾讯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0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案件起因: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意外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含有“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识的生态体验餐厅、在线商城、线下实体超市,以及产业园、物流园、医疗美容院等服务机构,甚至在一些选美比赛中也出现了“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识。

腾讯公司调查发现,经营者是一家名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2016年8月,该公司从案外人处转让获得了一枚注册在第29类肉干、食用油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标。该公司与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后,在后者的网站及公众号中也开设了“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的在线商城,销售第三方品牌的商品。

经过调查取证后,腾讯公司将微信食品公司和小小树公司及食品提供方诉至法院,认为这两家公司侵犯了其驰名商标“微信”“Wechat”商标的商标权,微信食品公司在商号中使用“微信”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并在媒体上声明致歉。


案件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辩解称:

01

“微信”商标是公司合法取得的,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并无不当。微信食品公司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微信”“Wechat”的注册时间,而且该商标与腾讯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不类似,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02

微信食品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时,腾讯公司的两个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所以腾讯公司没有理由以驰名商标为名,延伸到对微信食品公司已经注册的商品范围予以保护,干涉微信食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


另一被告小小树公司则辩称:


01

自己与微信公司合作,是基于对方出具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属于正当合法的合作行为,并无过错。

02

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了“联合创始专供商城”微信公众号以用于宣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以及在公司网站上推广了合作内容,并没有产生实际的销售行为。

03

公司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出现的“微信食品”标识,与腾讯公司的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标识。

04最后,得知微信公司侵权行为后,公司立即停止了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即使微信食品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小小树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判决: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微信’是目前市场上,手机端使用量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及“Wechat”商标构成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在线商城,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在线商城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已给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小小树公司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中的在线商城中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同样是侵犯了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的商标权

另外,微信食品公司在腾讯公司驰名商标已具有相当知名度后成立,将驰名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作为公司字号的主要部分进行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参考侵权规模、侵权恶意及腾讯公司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判令微信食品公司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小小树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5万元,并公开发布声明。

同时微信食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并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结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加大对特定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制仿冒、搭便车等非通过诚信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乱象,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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