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动’外观酷似‘脉动’,包装装潢相似同样属于侵权,‘脉动’获赔150万元!
2024-07-02   |   发布于:赛立信

知识产权侵权,不仅仅体现在商标名称,产品的外包装以及装潢也是被频繁侵权的重灾区,也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推出,是中国饮料市场上的知名品牌之一。


作为‘脉动’品牌的拥有者,达能公司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脉动’文字图形商标,同时针对脉动的包装装潢,也申请了多件外观设计专利。

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脉动品牌无论是商标名称还是外观装潢,在饮料市场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是达能公司工作人员在超市之中发现,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达能公司工作人员还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

随后,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遂将之起诉至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

达能公司认为,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蓝色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瓶贴等设计要素始终不变,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

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造成大量消费者的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被告小洋人公司则辩称,自己公司生产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商标以及口感有本质区别,在包装、装潢方面,两者的高度、瓶身直径、瓶身纹理、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产品标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脉动”产品包装装潢已受商标法或专利法保护,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饮料的销售时间及地域范围、多年的广告宣传、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场占有率及网络报道情况等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经多年经营已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前述持续使用的具有稳定特征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

而被诉侵权产品 “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配色、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

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遂判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酌定被告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结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应就其主张的权利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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