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怡宝’被侵权,跨类别、跨行业保护,顶格判罚500万元
2024-05-21   |   发布于:赛立信

水,是生命的源泉,包装饮用水更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

‘怡宝’饮用水,是作为国内较早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华润怡宝饮料 ( 控股 ) 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业的饮料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和领导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

2002年,华润怡宝公司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89131号怡寶”及第1794139号“C'estbon”图文商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如今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

而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于侵犯‘怡宝’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件不仅判决了被告顶格500万元的经济赔偿,更让人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一起有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法定赔偿精细化考量的典型案例!

被诉侵权的是一家叫做洁士宝公司的化妆品公司,该公司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21年更改为‘洁士宝公司’。

该公司成立后,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YIBAO怡宝”“C'estbon怡宝”等商标。

2018年华润怡宝公司发现被告大量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等商标,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侵犯自身的商标专用权以及涉及不正当竞争,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

但被告并未理会,华润怡宝公司便将洁士宝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很快,法院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华润怡宝认为,自家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的侵权行为系恶意搭便车、攀附驰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明显,请求法院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而被告则辩解称,华润怡宝公司的商标虽在纯净水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较为有限,所以涉案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而且,被告公司主要经营洗发水、沐浴露等商品,属化妆品行业,双方经营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此前宣传使用“怡宝”“C'estbon”均是对原字号的合理使用,是以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更没有涉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过审理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后认定:

01

原告‘怡宝’品牌包装饮用水自1996年对该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几十年得过行业内众多奖项以及荣誉,足以认定原告的涉案两个商标在2013年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02

被告虽然与原告不属于同一行业,未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但在网络宣传、经营场所、名片、参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上述标识,且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对被诉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03

被告使用的被诉标识中,起到识别来源功能的系“怡宝”“C'estbon”或“Cestbon”。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怡宝”和“”的主要识别部分“怡寶”仅存在“宝”字的简繁体区别,“C'estbon”与“”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Cestbon”与“”的主要识别部分相比仅少了一撇。考虑到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而言,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对应商标的呼叫完全相同,视觉效果亦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已将涉案商标与饮用水等商品及原告建立起紧密联系。原、被告双方产品虽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双方产品均系受众极为广泛的日常消费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相关公众看到被告在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容易在二者之间产生联想,在案证据亦显示确有部分公众产生了此种联想。

因此,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属于误导公众,致使原告驰名商标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

鉴于以上种种,法院认为,被告侵权的主观意图明显,遂判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37240元

判决下来后,洁士宝公司并不认可,很快便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洁士宝公司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

被上诉人的两个商标,其文字部分的“寳”为繁体字,无法被消费者认知,故该商标中的“怡寳”不具有文字功能,该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2

上诉人经营的商品是洗护用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商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类似,上诉人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自有商标,从未在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

上诉人字号“怡宝”与被上诉人商标“”不相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营的商品种类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华润公司则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上诉人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侵权行为、上诉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和规模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5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洁士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结论

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可能有些企业认为,就算使用一样的商标,但是分属不同行业,商标分属不同类别,就不构成侵权。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对知名品牌,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获得跨类别保护,那样企业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分享
赛立信集团总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关注赛立信
免费咨询顾问一对一服务
请留下您的电话,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当天(工作时间)直接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