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商标侵权?一审判罚3万元,二审改判未侵权!
2024-03-08   |   发布于:赛立信

青花椒,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作为一种调味料,常见于川湘菜品以及火锅之中。

青花椒商标侵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原告万翠堂公司起诉四川温江一家名叫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商标侵权,而诉争的侵权商标正是‘青花椒’。


原来,2016年9月7日,万翠堂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而后,在被告火锅店中进行时间戳视频取证,取得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时间戳附带光盘的视频显示,被诉侵权店铺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店内悬挂的地址为“游家渡小区附33-34号”,微信支付收款界面显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鲜章。

便以被告侵犯自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万翠堂公司辩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突出使用“青花椒”标识是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则认为,青花椒这样的调味品普遍存在于菜品之中,是属于通用名称。

自己只是对于菜品的口味进行的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故未侵权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而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判决五阿婆火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五阿婆火锅店自然不服,很快便提出了上诉。

很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期间,五阿婆火锅店提交新的证据。

五阿婆火锅店的经营者邹利勇注册取得第43类第54776844号注册商标证书、“中国商标网”相关网页截图,拟证明五阿婆火锅店经营者邹利勇于2021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了‘皱鱼匠’商标,早于万翠堂公司2021年5月21日进行时间戳视频取证时间;五阿婆火锅店在万翠堂公司进行时间戳视频取证前已经申请注册“皱鱼匠”商标,并在其店招和店内装潢处标注了自己的商标,没有侵犯万翠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万翠堂公司质证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法院经审查则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提交的“皱鱼匠”注册商标证书、“中国商标网”相关网页截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在店招等处使用了“皱鱼匠”注册商标这一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所以,这起商标侵权的关键争议就在于,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

“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

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该诉争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从两次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其重点是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原则。

二审改判未侵权,也正是基于此点。

若是五阿婆火锅店在一审过程中,能够出具一份强有力的市场调查作为证据,证明‘青花椒’这一词,在相关的公众消费群体中并不会让人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许早就得到满意的结果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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