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乐多”状告“家悦优菌乳品”,包装相似涉及侵权,索赔230万
2023-11-03   |   发布于:赛立信

养乐多,一款著名的乳酸菌乳饮品,隶属于日本的一家叫做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的公司。


益力多本社创业于1935年,正式成立于1955年4月,是世界上最大的生产、销售发酵活性乳酸菌的制造商之一。其主力产品“Yakult”乳酸菌乳饮品从1935年开始销售,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销售网络遍布全世界38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0年,原告发现市场上一款叫做‘悦家优菌AE90乳酸菌乳饮品’的同款乳酸菌饮品,在外包装上近似,且同样是单瓶容量100毫升,可单瓶出售,也可采用五连排(五瓶为一板)的形式出售,五连排外以塑料薄膜包裹的方式予以固定。

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之告上公堂。

被告是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同样是一家上市公司,规模虽然不如原告,但在国内市场也有不小份额,很快,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件的争议只有两点:

01

原告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包装装潢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02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在案证据表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进入中国市场已近二十年,通过原告益力多本社多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个主要城市的超市、商场内均有销售,市场占有率较高。与此同时,该商品通过报刊杂志、户外广告、各类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综上,“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

考虑到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原、被告商品受众存在一定重合,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被告的优菌饮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提出涉案商品在销售场所的摆放区域、存储条件存在不同,且标注了其自有商标,不会产生混淆。

本院认为,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均系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即便使用了不同的商标,也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涉及侵权,法院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而进行认定。

被告虽然提出了摆放区域不同,存储条件存在不同,且标注了其自有商标,不会产生混淆的意见,但并未被采纳。

如果被告就两件商品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而做一场消费者市场调查,或许能更好的体现证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这一个观点。

最终,被告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败诉,被判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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