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文旅IP“印象大红袍”商标被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获赔46万元!
2025-02-28   |   发布于:赛立信

近几年来,文化旅游市场异常火爆,像哈尔滨冰雪世界、大唐不夜城等各类文旅IP也应运而生,但也正因如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文旅IP的商标侵权案件,并认为此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公司被判获赔46万元


01案件原由

“印象大红袍”,该商标为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过多年的经营与推广,将“印象大红袍”项目打造成为全国实景演出项目中排名前列,成为武夷山和福建省的旅游名片,公司也已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获得诸多荣誉。



而被起诉商标侵权的被告一方则是武夷山井某精酿酒业有限公司。据广州市赛立信诉讼资料库显示,被告公司曾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授权被告公司在啤酒等产品上使用“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的名称、素材、标识,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可在2021年下半年,双方就因费用缴纳问题发生争议,后据法院生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9月8日解除。

而就在刚解除合作协议没几天,被告公司将涉案商标图案作为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向版权管理部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随后继续在酒瓶包装、产品宣传、抖音店铺等公开渠道上使用涉案商标。

02案件一审

原告公司注意到这种情况后,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共计46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公司曾有过合作关系,被告公司明显知晓“印象大红袍”商标为原告所持有,且经营多年。在结束合作后,被告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并恶意将“印象大红袍”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观上显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及减弱涉案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可能

遂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的46万元索赔金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03案件二审


在二审上诉中,武夷山井某公司提出了几个上诉理由:

1.自己公司拥有“印象大红袍”版权权属证书,其使用“印象大红袍”版权标识合理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权益。

2.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武夷山市范围内,在其余区域的知名度非常低,其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相较于同类演出项目并不具备优势,因此,涉案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3.即使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核准范围为第41类服务商标,而被告公司产品为啤酒等,两者在产品属性、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

  1. “印象大红袍”演出项目虽然服务地点仅局限于武夷山市,但在案证据表明,其服务对象为包括全国范围乃至世界各国的消费群体,故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辐射到全国范围。
  2. 在以旅游为消费对象的相关公众当中,“印象大红袍”这一实景演出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被告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综上所述,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井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总结

从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不难看出,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除了会考虑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还会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是否会减弱商标显著性。

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准备方面,有关公众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调研,以及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调查证明,也是很有必要的。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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