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不少互联网平台成为年轻人分享生活、种草好物的新阵地。然而,却有些商家利用这些平台的社交属性和用户信任机制,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好评、发布虚假种草帖等手段,为商户快速提升产品曝光率和信誉度。
图文无关联性
如一些评价、必吃榜、推荐菜,点评类网站越来越成为年轻人的消费“指南”,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更有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
近日,一起因刷单而被起诉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审结,被判处赔偿100万元,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的互联网公司,其公司主要经营大众点评代运营,具体方式是由公司组织人员编写点评,为客户提升好评度、点赞量,但大部分人员只负责编写评价,未实际到店体验。
其实说白了,就是以有偿报酬请人刷单,提供虚假的好评。
而大众点评网的运营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察觉到一连串的异常评价,经过调查后发现,智融公司在招揽业务时,在小红书账号及微信客服账号等突出重点的使用“大众点评”商标。
遂以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2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大众点评网站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用户评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也是“大众点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经多年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被告公司为商家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点赞量、收藏量、用户好评数等“代运营”服务,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未经其许可而重点使用“大众点评”商标经营业务,涉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自己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向在大众点评网上的个体商户提供刷单、引流服务,所以在广告图片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是为了告知客户服务内容为帮助商户在大众点评网站进行刷单,是属于服务内容告知,并不是商标性使用,故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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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业务范围是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提供店铺装修、排名提升等服务,其在宣传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的确是有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内容的必要,但仅限于合理且必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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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处单独、突出使用“大众点评”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大众点评存在特定关联关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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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被告公司为大众点评商户所作评价内容均由商户提供,并没有进行真实的交易或体验,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短时间内多次组织人员帮助商户进行五星好评、优质评价,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会对原告公司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原告公司的信用体系,系属于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但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正确,维持原判决。
结论
该案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一些客观情况下,商家确有必要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告知服务内容的需要,但却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即必要且合理。
必要”是指单纯的为了说明服务内容,“合理”是指使用他人商标不会达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程度,超出了必要且合理的使用范围,那么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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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