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在我国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普及以及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基本有所认识,在不断涌现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也在彰显商标权的重要性,但是还有很多人在面对商标被侵权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仍然是模糊的,那今天来说说,“市场调查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充当的角色。
社会公众对商标认知的载体
“近似商标”往往是造成商标侵权的主要因素,近似商标的认定则要以是否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为准。
即在商标侵权诉讼实践中,商业标识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并引起混淆、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等涉及社会公众意见、认知、态度等的内隐性事项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理应得到相关证据的证明。
然而让社会公众一一出庭作证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近似商标的认定其实主要依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因此市场调查报告因为在法官的技术分析与真实的市场效果之间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连接,更好地契合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要求,而走到了司法的前台。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承认了市场调查报告的证据作用,其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这条规定,为商标诉讼案件提供了巨大的启示作用,当社会公众无法一一出庭作证,市场调查报告便成为了这些证据的载体,就可以为商标侵权案件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相关证明。
市场调查报告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数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一份好的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导向作用。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使用规定中,关于市场调查报告的认定“当事人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用于证明争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但该报告结论缺乏真实性、科学性的,可以不予采纳。”
至此,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调查报告成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市场调查报告因在法官的技术分析与真实的市场效果之间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连接,更好地契合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要求,当涉及商标侵权时,可以提供市场调查报告作为争诉商标的有利证据。
过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市场调查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近年来不断在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中出现,从众多案件中可以了解到,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商标证据取证,是胜诉的关键因素。如在张小泉剪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蒙牛乳业诉蒙牛酒业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颐中烟草与联智广告商标侵权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全国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就举示了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材料,有些还被法院所采信。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方式也在发展,知识产权人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抵抗侵权人,而取证往往能决定你是否胜诉的制胜点。
赛立信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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