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耐克’被恶意侵权,拿起法律武器,一审获赔8万元,二审改判55万元!
2024-09-06   |   发布于:赛立信


耐克全球著名的体育运动品牌之一,其特殊的“单勾”设计,赋予了这款图形商标非凡的价值,该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经耐克公司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不少个体经营者通过网络营销实现了创业梦。


然而,个别商家却通过打擦边球,傍名牌等方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牟利,该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时间内能积累一定的财富,但最终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耐克公司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将一审判决的8万元赔偿金改判为55万元,以作为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更是对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惩戒。

案件起因

2020年耐克公司发现一家名为“创新园体育”的淘宝店铺出售的运动鞋上印有由英文字母组成的一对单勾图形,经耐克公司比对认为,该标识整体表现形式与涉案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随后,耐克公司便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侵权店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100万元。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被告辩称,自己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示了商标证等材料。

自己作为销售商,在购进被诉侵权商品之前,审核了供货方的商标,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

其次,自己销售被诉产品系在被诉侵权标识被宣告无效前,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会构成商标侵权,所以,自己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及时是涉嫌侵权,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确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耐克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数额,遂酌情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为8万元。

一审判决后,耐克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二审中,耐克公司表示,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侵权情节和性质恶劣,其通过线上大量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导致耐克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额不足以弥补耐克公司的损失,更无法达到对涉案商标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

福建高院经过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予以肯定,但一审仅判决邓某某赔偿耐克公司8万元,显然不足以弥补耐克公司的损失,也与被告的侵权情节不相符,无法对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惩戒。

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在使用状态下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且被告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前标注耐克公司品牌系列Air Jordan的首字母简称‘aj’,且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耐克品牌明星代言人的姓名,该种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耐克公司及耐克品牌相关联,应当认定为具有明显的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

经过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377万余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

结论

从此案可以看出,对于恶意主观的商标侵权行为,即便是无法明确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法院依旧是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希望以此来弥补被侵权的权利人经济损失,更是希望以强硬的手段来遏制侵权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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