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作后还使用曾被授权的“德国马牌Continental”,涉嫌商标侵权
2024-08-01   |   发布于:赛立信

在市场运营中,一些知名品牌持有者的企业往往会将自身商标以授权使用的方式同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这样不仅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同时又能让品牌进一步的扩大影响力,对于合作方来说,同样可以凭借名牌的商誉以及流量来更好的发展壮大,可谓是双赢。

但这一切的基础建立在双方合作关系,商标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若是一旦商标持有人不再进行授权,终止合作,那么再继续使用该商品,便有商标侵权的风险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授权终止而发生商标侵权的案件。

原告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是德国大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德国大陆集团作为世界第三大轮胎制造企业,‌同时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配件供应商,拥有“德国马牌Continental”商标的使用权,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曾两次与程盛源汽修签订授权合同,也就是此案的被告,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7年1月31日。


(图源:大陆马牌轮胎官网)

但原告却发现,在双方终止合同没有再继续授权被告商标使用权后,被告仍在店铺招牌、店内海报装潢、店铺宣传页面等处使用“德国马牌”“Continental及图”等商标,因此,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将之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

大陆轮胎公司授权店铺的店面以黄色、黑色两种颜色搭配为基调,带有涉案商标等固定的核心元素。

店招从左到右包括骏马图形、独特设计的“Continental”字样、“德国马牌”字样、轮胎图形,店招底端标注授权店铺名称、联系方式等。

店铺外立面、卷帘门为黄底展示的“CONTINENTAL SINCE1871”与骏马图形组合标识,店内形象墙及展示架展示有“德国马牌Continental”及骏马图形组合标识。

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店招、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等处继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大陆轮胎公司的授权店铺装潢,其行为已经侵犯自身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装潢,并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6万元。


被告则辩称,自己的店铺位置处于核心地段,具有一定广告效应,大陆轮胎公司主动联系与其建立无期限授权且无授权费的合同关系,自己未存有合同文本,但是大陆轮胎公司未通知其终止,故合同关系仍存续,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对于被告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

01大陆轮胎公司授权店铺装潢的销售和推广时间、区域、范围等因素,其所主张装潢整体具有比较鲜明、统一特征,并通过在先且广泛、长期的销售和推广宣传在我国相关消费群体中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02被告在所经营的被诉店铺及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及与原告公司所主张高度一致特征的整体店面装潢。

03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合同关系等但并未提交充分佐证,而原告公司对其2017年之后具有相应授权明确表示不予认可。

综合上述,遂判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被告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为大陆轮胎公司授权的零售商,其零售涉案轮胎和使用大陆轮胎公司涉案商标、标识不侵犯大陆轮胎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对大陆轮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只是在二审期间,被告并未曾提交相关得到原告商标授权使用的证据,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程盛源汽修的上诉请求。

结论:

在获得商标授权使用的前提下,程盛源汽修使用大陆轮胎公司的店铺装潢是合理合法的,但终止合作后,在未经授权还继续使用店铺装潢并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为其是大陆轮胎公司轮胎的专门销售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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