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屡禁不止,皆因赔偿力度太小,惩罚性赔偿越发重要!
2024-06-21   |   发布于:赛立信

随着时代发展,商标成为了企业的核心标志,也是重要的无形资产。

根据国新办举行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在会上表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全年注册商标438.3万件

如此大规模的商标数量,必然会有诸多相似的商标,甚至是某些企业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的攀附名牌,搭便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极大的侵权了原商标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但好在,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国家层面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近年来,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案例1:

2023年,一家叫做‘家家宜’的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其生产“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发现市场上了一款叫做“家家清洁净熏香洗衣粉”,与自家产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得知是一家同样经营洗涤用品的公司所生产,于是,便是以商标侵权的名义,将之起诉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过后,认定二者的包装、装潢选取的元素及其之间的结构比例、设计组合、排列布局等均相似,虽然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并不影响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家家宜公司或与家家宜公司具有关联,对相关公众构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15万元。


案例2:

湖南某眼镜店,其拥有‘直通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作企业名称,经营一家眼镜店。

2023年,其发现曾经侵权过自身商标权益,并且已经判罚过一次的眼镜店的经营者,依旧在使用近似的标识及“直通”字号,于是再次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平江县直通眼镜店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综合考虑平江县直通眼镜店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考虑在前诉判决已认定被告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其仍在店铺招牌、店内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酌定平江县直通眼镜店赔偿司徒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5000元。

涉案金额虽然不高,但法院认为前诉案件中平江县直通车眼镜销售中心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被告成立平江县直通眼镜店继续使用“直通”“直通车”,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结语

现实中,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具体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法定赔偿等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填平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惩罚和威慑力度,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营造不敢侵权、不能侵权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立法和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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