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索赔2000万,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被判罚10万元!
2024-05-21   |   发布于:赛立信

商标,是一家企业重要资产,特别是经营推广多年的商标。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无可厚非之事,但若是提前抢注大量商标为手段,提起恶意诉讼,想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后果就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就有湖南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

被起诉侵权的叫做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成立20余年的知名上市公司。

早在1998年的时候,长高电新就已将“长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

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22年5月6日,启用新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这一系列的行动,明显是在经营打造自身的企业形象,让“长高”这个名号变得广为人知。


而原告,是一家叫做‘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成立时间是2022年9月,晚于原告公司近30年,可其公司名下却申请注册了12枚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的 “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

就在2023年,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之起诉至长沙中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一审期间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院经过审核后认为,长高电新贸易公司明知该案涉商标已经存在市场主体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但公司无资金、无生产场地、无设备和人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用该商标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原告并没有实际使用案涉商标的条件和意愿。

原告此举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索要巨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原告公司罚款10万元。

原告对该惩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结论:

商标不是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企图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来谋取不义之财,最终也只会是自食恶果。

法院也对此类案件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多种方式,普及防范恶意诉讼知识,教育引导依法诚信诉讼,从源头上减少恶意诉讼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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