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数起商标侵权诉讼,皆以胜诉告终。
(图源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纳爱斯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68年的地方国营丽水五七化工厂,1993年进行股份制改造,2001年组建集团。总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在湖南益阳、四川成都、河北正定、吉林四平、新疆乌鲁木齐设有五大驻外生产基地。
纳爱斯集团自1994年以来一直是中国洗涤用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实现洗衣粉、肥皂、液洗剂三大产品全国销量第一,2005年进入世界前八强。
(图源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纳爱斯集团名下产品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纳爱斯、‘雕’更是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纳爱斯为中国香皂行业标志性品牌,雕为中国洗衣粉行业标志性品牌,并且是中国日化行业“标王”。
近日,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拼多多线上购物平台有许多销售未经授权的“雕”牌产品的店铺,随即起诉。
案件一:
2023年7月,纳爱斯集团起诉景源日百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同年10月,经过开庭审理,涉案商品实物显示,其外包装袋正面、背面及防伪标贴处使用了“雕”标识。
纳爱斯公司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并且,涉案商品与其生产的正品洗衣粉相较有多处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确认被告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被告被告赔偿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600元。
案件二:
2023年7月,纳爱斯集团起诉“颖宝洗涤用品” 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公证购买的产品,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其中系一袋洗衣粉,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均标注“雕”,原告主张该标识与其商标相同。原告提供了正品洗衣粉供比对,指出涉案商品包装颜色、防伪标识与正品不符,故该商品属假冒产品。
法院确认被告涉案商品上突出标注了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故纳爱斯集团主张该商品属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
案件三:
2023年9月,纳爱斯集团起诉“八闽生活商贸” 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公证购买的产品,在当事人确认上述物品由公证处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发现购得的物品为洗衣粉一包。
在该洗衣粉袋子正面中间和背面的左上角有个醒目的“雕”字,在袋子左下角有个纳爱斯的防伪标志及“雕”标志,右下角标注了原告公司的名称。经原告鉴定,该洗衣粉相较于原告生产的正品雕牌洗衣粉,存在包装尺寸偏小、重量不足、包装袋颜色较深、防伪标颜色更深、条形码扫描无法识别等区别,故该洗衣粉系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
确认被告在其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来源不明的涉案非正品洗衣粉,其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21.60元。
总结
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皆因为侵权难度低,收益大,相反维权的成本高,所以才屡禁不止。
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法律对于知识产品的大力维护,维权手段越来越简便,商家维权也越发积极,批量式维权已经渐渐成为趋势。
从以上案件不难看出,纳爱斯集团采用的批量式维权,从案件立案到审结不过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快速打击了侵犯自身商标权益销售假冒产品的商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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