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网络时代,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成为了较为普遍的购物选项。
但也正是因此,网络购物平台更是良莠不齐,侵权、傍名牌的商家更是如过江之鲤。
有些聪明的商家会想办法在侵权获取利益的同时还想避免被起诉,于是在傍名牌商标的同时,在产品上也标注自家商标标识,企图蒙混过关。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件案件。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源于1956年,至今已经有70余年的发展历史,在2003年正式成立双喜公司,以生产五金炊具、电炊具为主业, 旗下拥有 压力锅、炒锅、电压力锅、电饭锅等150多个品种,450多个规格的单品。共同构成了集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一条龙的炊具产业,是全国最大的炊具生产基地之一 。
经过数十年发展,‘红双喜’牌更是被评为中国名牌,其商标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值。
而被告则是一家叫做永康市象珠子诺五金制品厂的公司,其公司生产的电炊具产品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
2021年7月,原告工作人员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一家店铺中看到疑似侵权的电火锅炊具,该店铺不仅在店铺宣传页面中有明显的‘红双喜’标识,原告还下单购买了产品。
其产品内有“多功能电热锅”一件,外盒正面标注“胡一锅”“红双喜”标识,顶部标注“胡一锅”“红双喜系列”标识,侧面标注“象珠子诺五金厂及其地址、电话”。
并且原告就该产品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对上述固化保全的电子证据出具认证证书。
很快,法院便就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万元。
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辩解:
1.双喜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确系象珠子诺五金厂生产,但涉案商品明确使用了象珠子诺五金厂核准注册商标“胡一锅”,被诉标识仅作为“胡一锅”品牌电热锅项下的系列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从字形、字音上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3.权利商标显著性较弱,“双喜”本身代表着婚姻或者吉祥如意的传统意义,即使双喜公司通过经营获得该词汇,亦不能对其过度保护;
4.根据XX公司披露销售数据,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及外盒包装上突出标注被诉标识,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
象珠子诺五金厂抗辩被诉侵权商品上已经标注品牌“胡一锅”,被诉标识仅作为电热锅项下系列使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象珠子诺五金厂标注“胡一锅”标识及被诉标识系两个独立的行为,不因其标注“胡一锅”标识而免除其标注被诉标识的侵权责任。
其次,从字体大小来看,被诉侵权产品外盒上标注被诉标识远大于“胡一锅”标识,其红底白字的设计亦较胡一锅标识醒目,被告旨在弱化“胡一锅”标识强化被诉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综上被诉标识发挥着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8,000元。
尽管‘胡一锅’打着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手段,但最终都难逃法律惩处。
结语
以此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之上,尽管侵权一方花样繁多,但最终的以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核心。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维权时,也要第一时间收集好证据,电子类证据需要及时的使用时间戳进行固定、亦或者是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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