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景’商标之争!广东顺景实业维护知识产权的一场硬仗!(二)
2023-11-03   |   发布于:赛立信

顺景实业公司状告‘顺景嘉家酒楼’一案,以顺景实业公司胜诉,并获得2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告终,但‘顺景’商标之争,还尚未结束。

2020年1月,顺景实业(以下称申请人)对第33335354号“顺景嘉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很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便受理了此案,并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资料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多样证据,证明‘顺景嘉家酒楼’(以下称被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对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未有任何答辩。

经过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事实,有了以下认定:

01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02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济预测、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顺景”,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在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03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文字构成上有所差异,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裁决 争议商标在“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对于这样的结果,‘顺景实业’显然是不满意的,这并未达到全面维权的目的。

这一场战,还未打完,商标无效的申请未能得到全部支持,那么下一步就只能向法院起诉,再度对簿公堂。


结语

商标的意义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的,维权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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