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处于“通过后、生效前”的过渡窗口。与此同时,“猪葛亮”商标遭近200家主体注册的事件持续发酵,诸葛亮后人发布联合声明维权,律师指出该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良影响”条款。
把新法条文和这个极端案例放在一起看,恰好能回答一个实务问题:新商标法生效后,以“谐音攀附”方式抢注历史名人相关标识的空间,会被压缩到什么程度?
“猪葛亮”触碰的是哪条红线?
将“诸”替换为“猪”,字形、读音高度近似,公众极易关联到诸葛亮。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分析,诸葛亮作为家喻户晓的历史先贤,其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辨识度和文化价值,“猪葛亮”客观上贬损了其正面文化形象,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就不应被核准注册”。
需要厘清一个认知:这一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诸葛亮逝世已超千年,其后人并非法律定义的“近亲属”,无法以名誉权受损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核心不在于“家族私益”,而在于证明该商标损害了公共利益。可行的路径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或通过商标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新法的第二道闸门:“非使用目的”成为独立驳回理由
“不良影响”解决的是标志本身能不能用的问题。但“猪葛亮”事件还暴露出另一层问题:近200家主体注册,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为了真实经营,而是“占坑”待价而沽。
旧法对此并非没有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但实践中“恶意”的认定标准偏严,往往要等注册完成后再走无效程序,周期长、成本高。
新法把规则改了。修订后的第十九条将表述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去掉“恶意”二字,换上“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更客观的判断标准,意味着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就可以直接驳回,不需要等到公告期再由第三方提异议。对已注册的囤积商标,商标局还可依职权宣告无效,并可对恶意申请行为处以警告及最高十万元罚款。
两道闸门叠加:“猪葛亮”这类标志,首先在“不良影响”层面就难以获准注册;即便侥幸绕过了标志审查,注册主体若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在新法下也会在初审环节被拦下。

给市场主体的命名红线
避开“低俗化谐音”的捷径思维。将历史先贤、文化符号的姓名作戏谑化、贬损化处理,司法和审查实践中一贯从严。“常香玉”“老舍”等文化名人姓名相关商标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可作参照。创意可以借势,但不能以消解公共文化符号的尊严为代价。
防御性注册需要与经营规模匹配。新法并不禁止防御性布局,但“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一个客观门槛。一家年营收有限的企业在全部45个类别上批量注册与主营无关的商标,在新法下面临的驳回和无效风险会显著上升。确有使用规划的保留,无规划的主动清理,比被动等待撤三或依职权无效更为稳妥。
“猪葛亮”事件的价值,不在于又一次讨论“诸葛亮后人能不能维权”,而在于它恰好站在新旧法交替的节点上,把两条规则的演进方向同时照亮:标志本身不能越公序良俗的界,注册行为不能脱离真实使用的根。窗口期还在,但留给谐音攀附式注册的空间,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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