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部分企业不愿深耕品牌,反而动起“搭便车”的歪心思——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他人标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利。然而,一纸300万元的判决,给这类行为敲响了警钟。
2025年12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B精工设备公司虽持有合法注册的“GS”商标,却因恶意抢注、攀附商誉,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00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GS”标识的权利之争
原告A科技公司系爱沙尼亚GS公司在中国的独家销售商,自2015年起长期使用“GS”标识销售钢化玻璃应力测量仪。
被告B精工设备公司为同业竞争者,曾购买过A公司仪器,于2022年获准注册“GS”商标(第9类)。
原告公司发现后便以被告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系统性、隐蔽性的“蹭名牌”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为:
1、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系统性和隐蔽性,在其网站上自称“亚洲经销商”,虚假宣传代理“GS”品牌,在销售合同中称所售商品为“中国地区销售的GS公司仪器”,并采用与GS公司相似的型号命名及参数对比。
2、被告曾购买过A公司仪器,明知“GS”标识归属他人,仍于2022年申请注册“GS”商标;抢注后甚至以商标权人身份起诉他人侵权,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意。
3、因原告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标识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及合理维权开支,全额支持300万元赔偿。
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与合规建议
坪山法院法官提示: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持有注册商标不等于侵权免责。
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商标注册即可“合法”使用,但法律明确,恶意抢注、攀附商誉的行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确认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益”可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的原则,防止恶意抢注者利用制度漏洞掠夺他人商誉。
结语
“GS”案为“蹭名牌”现象画上了一个警示性的句号,商业竞争的本质是产品与服务的比拼,而非投机取巧的“搭便车”,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于诚实守信者——无论是注册制度的漏洞,还是“合法外衣”的伪装,都无法遮蔽恶意攀附的本质。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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