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业维权,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龙之谷”获赔160万元!
2024-10-21   |   发布于:赛立信

龙之谷,是一款角色扮演类的3D动作冒险游戏,是由盛趣游戏、上海欢乐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发。


图源:龙之谷官网

该游戏于2017年03月01日全平台正式上市,同时,盛趣游戏公司注册了“龙之谷”字样及图的商标,拥有该商标的合法专用权。

2020年,盛趣游戏公司发现,在南京市的一个游乐园,以“龙之谷”“华昌龙之谷”进行命名并进行大量宣传推广, 盛趣游戏公司认为,该游乐园的行为,会使得大量用户误以为该游乐园与《龙之谷》游戏存在关联性,侵犯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遂与之协商,要求立即更改游乐园名称,不得使用“龙之谷”商标,但沟通无果,遂将两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赛立信诉讼策略挖掘数据库显示,该游乐园隶属于上海华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

在一审过程中,两被告公司辩称:

1

游乐园名称中实际使用“华昌龙之谷”而非“龙之谷”。

2

且“华昌龙之谷”商标已申请注册,自己拥有的合法商标使用权,使用“华昌龙之谷”标识经营涉案游乐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3

“龙之谷”本身属于描述性词汇,意为龙栖身的地方,不具有商标显著性,自己虽在商业宣传中使用“龙之谷”字样,但未使用《龙之谷》游戏的任何元素,也无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所以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被告商标之中完整的包含了原告“龙之谷”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接触涉案游乐园的相关公众容易对涉案游乐园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2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中“抖音”等社交媒体的用户评论内容可见,确已有部分用户误认为涉案游乐园与两原告或其运营的游戏服务存在关联。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确系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603,000 元。

另外,根据赛立信诉讼策略挖掘数据库得知,“华昌龙之谷”商标在2021年11月16日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司是绍兴金沙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授权给被告公司使用。

盛趣游戏公司同时也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2023年4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华昌龙之谷”与“龙之谷”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所主张第47390601号商标已经于商标无效宣告环节被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这标志着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IP侵权案以盛趣游戏的胜诉告终。


结论:

盛趣游戏公司一经发现自家“龙之谷”商标被侵权使用,便第一时间进行了维权保护,不仅可以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而且获得了一笔不菲的经济赔偿,可谓是双赢。

此案也是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胜诉案件,对于整个游戏业界知识产权的维权具有示范作用。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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